2026年9月19日 星期六

慈濟被詐10.6億,誰是最大受害者?

 

慈濟被詐10.6億,誰是最大受害者?

◎郭翰林

   彰化律師公會前理事長陳昱瑄與通緝犯李易儒,涉嫌利用疫情期間全球疫苗短缺之際,佯稱有管道可協助慈濟基金會採購500萬劑BNT疫苗,進而詐取高達3000萬美元(折合新台幣約 10.6 億元)的委任報酬,並將贓款透過人頭公司洗錢、大量購買 158.8 公斤黃金(市價約 6.8 億元)及豪車藏匿於豪宅,日前遭台中地檢署依詐欺、洗錢等罪嫌起訴。案件曝光後引發社會震驚,慈濟基金會也發聲明回應。

    儘管目前看來慈濟是受害者,但從發表的聲明及不積極究責的相關反應看來,不只各界質疑慈濟高層在此案中展現出的極端反常與黑箱默許。甚至被視為「不太像被害人」。

    如果,慈濟只是「佛心」的對加害人的行為表示遺憾,甚至強調沒有調查權,就技巧地規避被詐10多億的過程與說明,真不知慈濟將如何捍衛慈濟人與眾多捐款大德的權益?慈濟如果捍衛不了多數捐款大德的權益,是不是這群沉默大德才是最大的受害者?

    根據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去(2025)年財務報告,總資產高達1288億元;其中,土地與不動產市值破800億元,捐贈收入達72.54億元。近5年年均捐贈收入皆為70億至75億元間。憑藉穩定現金流,慈濟去年光是靠銀行利息就進帳6.63億元,近5年來,年均利息收入約6億元。

    再從慈濟自己公告的2021年數字來看。以人次計,近九成的捐款,是五百元以下。換句話說,慈濟的主要收入來自捐贈,而捐贈又來自廣大芸芸眾生。額小眾多,相信多數人願是把生活中的小部分收入捐出來,希望能夠涓滴成河,確實能夠幫到需要幫助的人,這不單純是宗教信仰上的積善造福心態,更是希望眾志成城、福澤廣披。所以,一個個穿著慈濟志工制服穿梭在災難現場的畫面,加深小額捐贈者的信念,既不問善款去處,也不須多問,這成了一種善的信念與習慣。

    10.6億的善款被詐,多數眾生習於緘默,甚至以為個人捐款金額小而不好意思或不敢多問,但這不代表善款被詐欺就不能問,或不容質疑,甚至只能習慣性的緘默。

    畢竟,肯定長年的善行與追究一時的善款被騙本就兩回事,完全不衝突。被騙不可恥,可恥的是遮遮掩掩的態度,到底是甚麼該被遮掩呢?更不該把過往的善行作為究責的遮羞布!

    廣大信眾若想從慈濟內部得知真相,倒不如期待檢調好好深入調查,畢竟調查局從陳昱瑄及其名下公司的可疑金流反向追查,主動聯繫慈濟核對款項性質與交易經過,慈濟才知道自己竟是這起鉅額詐欺案的被害人。

    不管慈濟高層是壞還是笨,在調查局的依法調查下,5年後10多億的善款被騙終於曝光,但慈濟內部是否有追究管理的疏失或不當之處?

    本人高度肯定檢調打擊不法的決心與不棄不捨的調查,同時,更要呼籲相關單位好好重視宗教管理的問題,該立法就立法,別讓宗教獻金成為詐騙的目標或少數有心人士的小金庫。

    畢竟全國宗廟寺宇林立,有家廟變公廟,香油錢再變私產;今日有慈濟「佛心」,明日還有多少未爆的慈濟呢?檢調可以依法查可疑金流,那誰可以查宗教團體呢?請立委諸公發發「佛心」,好好立法,管管宗教團體,別讓多數良善信眾的錢栽在無法可管的宗教上,更讓日常善款莫名被詐,成為最大又最無奈的受害者。否則今日有慈濟的10.6億,明日還有多少「慈濟」的N個億?

-- 2026/08/11 --

(自由評論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法官縱放罪犯是個案?還是逐漸成形的案例?

 

【文章轉載自 新頭殼 2026.09.17 https://newtalk.tw/citizen/view/73789

法官縱放罪犯是個案?還是逐漸成形的案例?

郭翰林

繼先前彰化的法官縱放毒駕犯,近日又見台北法院劉姓法官一口氣無保縱放10名以竹聯幫龍堂「鬼哥」邱建邦(逃亡至寮國,通緝中)為首的運毒集團成員。法官縱放罪犯的人數從個人、少數到集團,從小罪到重罪,彷彿縱放已成一種趨勢?這令人不得不憂心法官縱放罪犯是連續個案?還是逐漸成形的案例?或是行之有年的便宜行事?

運毒犯所犯之罪為無期徒刑起跳,最重可處死刑,且存在高度逃亡的可能性,所以檢方起訴相關被告時,特別向劉姓法官強調在押人犯都涉犯重罪,應予續押,尤其當中二人還有另案判決定讞,必需轉送執行,有續押的必要性,特別用「螢光筆畫線」提醒這2嫌身份特殊,不宜輕縱,沒想到劉姓法官還是無保縱放!沒有交保金,連電子腳鐐、限制出境都沒有,而釋放的理由竟是「被告認罪」。直到被不斷提點下,才改做出「限制住居」處分。

    依法最重可判處死刑的案子,被告只要認罪,就可以被公然輕輕放下,甚至在某個期限內逍遙法外。這是法官認證犯人判決定讞不用執行嗎?或是法官認證運毒不算重罪?這是堅持捍衛「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,推定其為無罪」的法治精神?或者,懼於黑道勢力?甚或有所勾結?還是純粹就是便宜行事、草草結案交差了事?

    據悉法官如果裁定羈押,要花不少時間辦理手續,就算是改為交保,也得等被告覓保結果出爐後才能下班,如果覓保無著落,還可能轉為羈押,又得再耗費一段時間;至於穿戴電子腳鐐,不只要等待科技設備監控中心的配合廠商來安裝,大約34個小時。未來若上線後,法官還可能時不時就收到被告違規的告警訊息,況且就算穿戴電子腳鐐,都有可能逃亡成功的案例,一如涉詐助理費的立委高金素梅前辦公室主任張俊傑,法官的心理壓力其實不小,且有持續性,某個程度來說法官的生活也類似被罪犯綁住了。

 

     兩相比較,法官與其耗時啟動相關的防逃機制,不如以「被告認罪」來弱化羈押或防逃的理由,若再加上「保障被害人人權」為遁辭,法官的便宜行事或不作為就成為法治的最大漏洞,從而成為縱容罪犯的幫兇!

    這已經不是法官的見解恐龍或不恐龍的問題,而是法官瀆職或疏失的問題,但法院或主管法官的司法院卻習於說不干預法官獨立審案。如果法官可以變相縱容罪犯,法院或司法院又「尊重」法官如此獨立審案,不願在法官的審案品質上積極把關,進一步讓法官假獨立審案之名行瀆職違失之舉。本該守住正義最後防線的法官,卻諷刺地成為壓垮司法公平、公正的關鍵人物。

    簡單的說:法官權大責小,「自由心證」的審案的結果,不只毒駕可縱放,運毒集團更可集體縱放。似乎對於毒犯或罪犯的縱放,已成了一種變相的案例,此風續長,是不是檢警打擊犯罪,法官卻打擊司法、包庇犯罪呢?

    如果台北刑案重罪,因程序耗時讓承審法官選擇便宜行事、交差了事;那麼民事簡易庭的法官會因案子相對單純而依法秉公處理嗎?還是面對原告被告兩造,不問公平、是非與真相,只要選擇方便結案就是審案的最高原則?

    舉例來說今年2月嘉義地方法院的簡易庭在調解拆屋還地案件,被告質疑原告地下錢莊何以要求拆屋還地時,法官竟要被告在庭後與地下錢莊私下了解與協調,罔顧被告早已被原告地下錢莊多次威脅、恐嚇的恐懼,法官不願公平、公正開調解庭,卻以快速甩鍋的態度開庭。這種簡易到要求兩造自行調解的作風,讓人不得不以為法官習於便宜行事、交差了事?還是早已淪為地下錢莊的幫兇?

    其實不管是審判運毒的刑事法官或拆屋還地的民事法官,不管案子的大小或複雜性如何,如果法官以「結案了事」作為審案的最高指導原則,那麼任何有礙結案的的必要法律程序或措施,就該想辦法消除或合理化,所以連「被告認罪」都成了一種可以「類減刑」的「德行」,好比死刑犯可以教化一般的思維或判刑參考模式;反之,被害人除了承受來自加害人的傷害之外就得沉默,最好不要控告或反駁,才符合受害者的形象。因為,這才能讓法官在判決文上少費工夫,更快結案。

    如果法官在審案的思考上是少費工夫、早一點結案,那麼在思維、文字或方法上發展出一套簡便的複製、貼上的過程就成了某些法官的一種標準審案流程,從重大刑案到簡易法庭都適用的法則,結果就成了加害人的人權被充分保障,被害人的權益成為司法的犧牲品。

    檢警調打擊不法,但法官不能將罪犯繩之以法,甚至成了不法的開脫者或幫兇。不求真相、不辨是非,甚或不分輕重、比例原則,加上體制上「尊重」法官如此獨立審案,若法官偏頗不自律,體制上又不積極把關法官的審案品質上,如此的司法如何成為正義最後防線?

    究其根源,法官的審判權限太大、但相應的責任太小,小到完全不合比例原則。所以,法官不論是有心勾結罪犯或無意的便宜行事,常被合理化為尊重獨立審判而被輕輕放過,這就是恐龍法官不絕的主因。

    期待司改好好從根徹改,別用「尊重法官的獨立審判」的話術,來變相卸掉法官應當承擔的責任,司法才能成為守住正義的最後防線!

恐龍法官何時了?

文章轉載自 新頭殼 2026.07.26 https://newtalk.tw/citizen/view/73122

新頭殼2026.07.26          恐龍法官何時了?

郭翰林

       近日不斷看到司法院的「友善法院 溫暖無礙」的廣告,相較於日前諸多法官的「爭議」判決,見到司法院試圖讓司法親近人民的努力。任何對於司法的改革都值得肯定,但必須嚴正的指出,司改的核心其實在人,尤其是斷生死、評對錯的法官,他們審判的品質、過程與結果,不僅攸關當事人的權益,更直接影響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。

        過去國民黨黨國威權年代,司法判決常有「一審重判、二審減半、三審豬腳麵線」的現象,讓權勢或金錢強力介入,即便是驚天大案,在漫長司法的訴訟過程中,讓時間沖淡人們的關注或記憶,這種「大事化小事、小事化無事」的腐陋情況,讓法院變相成為某些作奸犯科的「過場」或除罪之處。甚至讓國民黨公然說出「法院是國民黨開的」,這不僅讓全民深惡痛絕,也讓司法無法維持社會正義的印象深植人心。

        因此,蔡英文在2016年就職總統時指出「司法無法親近人民、不被人民信任」贏得熱烈掌聲,被視為了解人民心聲,爾後更展開一系列的司法改革。而今十年過去了,台灣的司法已經成為維持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了嗎?或者說司法被人民信任了嗎?或更直白地說,司法親近人民了嗎?

        日前,台北地院趙姓法官對被吊車輾死的蔡姓母親承認說「她女兒白死了」,相關的法庭對話及審案過程也被批露,引起軒然大波。使得台北地院不得不發新聞稿表示,法官是依法向當事人說明法律要件,但會依此為鑑,提醒所有法官應審慎、溫和、清楚且具同理心的方式進行法庭溝通。

        台北地院的聲明,企圖平息社會怒火,而非真正面對問題。法官審案,固然依法獨立審案、不受干預。目的是希望法官能夠不受威脅,依法秉公審判、維持公平正義。但不應成為主管機關放任法官漠視審案品質,甚或凌辱當事人的藉口。

       其實法官羞辱當事人或強勢或敷衍判案的例子不是個案,台北地院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。過去諸多大惡大非的案例,現在多以「重大社會矚目案件」處理,因此,在執法或審案的過程中,檢察官和法官反倒能夠審慎進行,不敢造次。至少,還見到一些司改的成效。

        相反的,老百姓的小是小非的小案件,尤其是簡易庭的法官,不知是少了社會的關注,還是法官升不上去,只好在簡易法庭內對當事人耍起官威,畢竟在法庭握著審判權,原告或被告雙方誰可說話、誰該閉嘴,從程序到審判,全是法官說的算!這種情況,台北的律師最有感,基本上愈傾向南部愈嚴重。

       舉例來說,民事簡易庭的辯論庭應該預估多少時間才可讓法官從中發現真相?或說要花多少時間足以讓法官透過辯論過程來正確審判?

        想像一下,20分鐘?15分鐘?10分鐘?或5分鐘?或不到5分鐘?

        當然案子不大、訴訟金額不高才會在簡易庭審理,但如果預估的辯論庭的開庭時間連5分鐘都不到,甚至只預估2分鐘,你可以想像一下,這樣的辯論庭該如何進行?是法官天賦異稟,能在不到5分鐘的辯論庭內明是非、知真相的斷案?或者法官早已自由心證,只是在法庭過過場子、走一下既有的司法程序以掩人耳目而已?

        這不是危言聳聽,更不是天方夜譚,而是至今在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還活生生上演的法庭秀?如果法官從法律程序就敷衍當事人,人民該期待有公平的審判結果嗎?甚至法官被當事人檢舉之後,法庭的辯論上,法官不敢明目張膽地偏袒某方時竟由法庭通譯來進行,這是通譯淪為法官的「代打」?還是上下交相賊?

        其實,台北的法官承認當事人的「女兒白死」,訴諸媒體才引起人民撻伐,但全台還有多少法官有類似甚至更過分的情況未曝光呢?甚至在曝光後,也在「保障法官獨立審判空間」的大旗下被輕輕被放過?除了台北、彰化之外,全台各地到底窩藏了多少此類法官?

        個人絕對尊重法官獨立審案,但想請問「女兒白死」與法官「法律白讀」之間如何取得平衡?

        姑且不論法官是否有著過往的陋習,但若是單純守著「法律人的法律」而罔顧社會事實又背離人民的期待,美其名依法審判,實際卻是容不得當事人質疑或陳述時,他的主管機關,除了「遺憾」的滅火聲明之外,更該有進一步的實質作為,免得獨立審案的法官,自絕於社會,成為只在法條或文字間「獨斷」的「恐龍法官」。

        恐龍法官不絕,正是「台灣司法無法親近人民、無法被人民信任」的主因。司法院若想讓司法親近人民,被人民信任,是該好好對症下藥,別讓少數老鼠屎壞了一鍋粥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