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5月22日 星期三

制度為個人脫罪 2011/08/24


制度為個人脫罪
◎郭川珍
    李慶安雙重國籍案昨日經高等法院判定無罪定讞,可謂「欲脫之罪,何患無法」,馬政府執政下的司法果然與眾不同,所以審判當然也就不同凡響,理所當然就不會「符合社會的期待」。

    據報導因雙重國籍的身分,所以檢察官認定李慶安不具公職身份,因此也就不構成「貪污」的要件,就以詐欺及偽造文書起訴她,因此台北地院以她擔任一屆市議員及三屆立委的職務判四個詐欺、兩年有期徒刑,至於偽造文書部份則未判刑。而今高等法院卻以主管機關未撤銷或解除她的職務,所以支領的費用屬於執行職務的實質對價,並非不當得利。李慶安主觀上並無犯意,沒有證據證明基於不法所有的意圖詐領,因此判她無罪定讞。

    簡單的說,不具公職身份,可以免去刑責較重的「貪污」罪,只論詐欺及偽造文書即可。因此,一審只判詐欺二年,偽造文書就當成沒這回事;再審,公職身份未被解除,因此謀財有理、詐欺不成立。偽造文書一樣沒這回事,當然,鬧得風風雨雨的雙重國籍這一個事實,就在「公職」與「不具公職」的法律認定上模糊了,進而歸咎於主管相關機關,這是典型的個人犯罪、制度為他脫罪。

    因為主管機關沒有盡到查明審查的義務,更沒有及時撤銷或解除職務,所以所得就不是非法。照高等法院的說法,台北市議會、立法院以及中選會都是「瀆職」,因此,監察院應該徹查才對,至於強調肅貪、防貪的廉政署也要好好調查公帑是否被詐領,否則,中華民國的司法、立法、監察機構是否成了一個龐大的共犯結構呢?!

-----2011/08/24刊登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----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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